(2013)南民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3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张兴文与无锡古韵新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文,无锡古韵新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972号原告张兴文。被告无锡古韵新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南下塘213号。法定代表人钱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阳学周、许峰(均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兴文诉被告无锡古韵新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韵新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琪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兴文、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兴文诉称:2012年8月张兴文作为古韵新味公司的大米、鸡蛋供货商给古韵新味公司供货,至2013年2月21日停止供货。目前古韵新味公司尚欠张兴文5740元货款,虽经张兴文多次讨要,古韵新味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搪塞。现要求判令古韵新味公司支付货款57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古韵新味公司辩称:目前确实还结欠张兴文货款5740元,但由于公司目前存在股权纠纷,故无法进行调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张兴文作为古韵新味公司供货商,向古韵新味公司供应鸡蛋和大米。供货期间古韵新味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2013年5月13日古韵新味公司确认尚欠张兴文货款5740元,但一直未支付该货款,张兴文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张兴文与古韵新味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兴文交付货物后,古韵新味公司未能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张兴文要求古韵新味公司支付拖欠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无锡古韵新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兴文货款57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已由张兴文预交),由无锡古韵新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古韵新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张兴文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代理审判员 李琪霖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静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