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012号原告郑某,农村居民。被告王某,农村居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王某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长 许新生审判员 张培武审判员 刘吉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长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