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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商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炳华与李明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华,李明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956号原告王炳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明家,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华与被告李明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炳华负担。审判员  匡建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