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炳华与李明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华,李明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956号原告王炳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明家,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华与被告李明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炳华负担。审判员 匡建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