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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07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3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杨祖斌与仇凯,肖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祖斌,仇凯,肖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0776号原告杨祖斌。委托代理人刘娟。被告仇凯。被告肖青。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卫党。原告杨祖斌与被告仇凯、肖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祖斌及委托代理人刘娟,被告仇凯、肖青的委托代理人黄卫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祖斌诉称,2012年11月12日,被告仇凯向原告借款435000元,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债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仇凯辩称,被告不欠原告所诉的借款金额,现尚欠原告5.5万元。被告肖青辩称,被告仇凯所借的款项,本人不知道借款之事,故本人不承担偿还义务。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2日被告仇凯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8万元,双方约定于两年内还清。2012年9月2日原告借款给被告仇凯现金10万元,2012年9月3日原告在中国xx银行城中营业部以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提取现金3万元,2012年9月16日原告在中国xx银行连云港分行以卡号为xxxxxxxxxxxxxx提取现金5万元,2012年10月13日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以卡号为xxxxxxxxxxxxx提起现金10万元,2012年10月17日原告从徐岩借款现金20万元(其中包括2012年9月6日徐岩在中国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以卡号为xxxxxxxxxx提取现金2万元,2012年9月20日徐岩在江苏省xx信用社连云港分社以卡号为xxxxxxxxxxxx提取现金16万元,另徐岩自带现金2万元)。2012年11月12日被告仇凯向原告借款48万元,同日被告仇凯将债权3.5万元转让给原告,并已偿还原告现金1万元。被告尚欠原告43.5万元,于2012年11月12日被告又重新向原告立下43.5万元借据,双方无利息约定和还款期限。被告的证人赵传在2013年2月17日的询问笔录中证明原、被之间在2012年11月12日原告没有交给被告现金,其证言与2013年2月21日的庭审中证言相矛盾,2013年2月17日的证言中证明自已没有见到原告借款给被告,而在庭审中证人赵传证言并没有看见原、被告之间发生过借款具体事实的发生。而另一证人周建国与因与被告系亲戚关系,其证言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不予采信。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电话联系催要此款,被告至今未有给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借据、银行汇款凭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款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其主张权利时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辩称其不欠原告起诉时所主张的43.5万元,而应欠原告10万元,减去已偿还给原告的4.5万元,现尚欠原告5.5万元的抗辩理由,因其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不能证实原、被告之间是否发生过借款事实的存在,并另一证人同被告之间系亲戚关系,其证言与本案的被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因该借款是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故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仇凯、肖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祖斌人民币43.5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30元、保全费30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10830元,由被告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3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审 判 长  冯尊裕代理审判员  吴倩倩人民陪审员  唐步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萍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