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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执字第3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联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眩魔数码贸易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文件呈批表拟稿单位拟稿人裁决处高洁拟稿时间2013年7月3日案号及文书名称(2013)深中法执字第314-3号执行裁定书合议庭成员黎康养高洁黄泽辉书记员陈俊佳合议庭成员签名合议庭意见审判长意见处领导意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314-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市XXX区XXX路XX号XX号楼XX,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夏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联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XX区XX路XX栋XX室,组织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乐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眩魔数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XX区XXX处XX社区XXX工业区XXX栋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联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眩魔数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联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乐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5月8日期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五查”,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眩魔数码贸易有限公司开立的银行帐户中有存款,本院已扣划全部余额共计人民币74061.02元,并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1010.94后将人民币73050.08元汇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除已扣划的人民币74061.02元外,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查封的被执行人生气的1000片侵权产品,本院已指令申请执行人委托第三方深圳市鑫全盛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5日销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乐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眩魔数码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眩魔数码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深圳市联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联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10.94元已从被执行人深圳市眩魔数码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深圳市乐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眩魔数码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康养审 判 员  高 洁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俊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