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赵╳秀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X新,男,壮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3日被大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新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麻长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份的一天,一个男青年拿两只蛤蚧(冰冻死体)到被告人何X新经营的“XX海鲜城”酒店兜售���被告人何X新明知蛤蚧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仍以每只20元的价格买下两只蛤蚧,打算做汤招待顾客。2012年11月28日,大新县森林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酒店进行检查时,查获存放在酒店厨房冰柜里的两只蛤蚧。经鉴定,送检的蛤蚧学名大壁虎,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何X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X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X新负责经营管理“XX海鲜城”酒店。2012年8月的某一天,被告人何X新在酒店以每只20元钱的价格向一男子购买两只疑似蛤蚧的动物冻体并将其存放于酒店厨房的冰柜。同年11月28日,大新县森林公安局对该酒店例行检查时,查获该两只疑似蛤蚧的动物冻体。经鉴定,被查获的两只动物冻体属大壁虎(蛤蚧),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事实,被告人何X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桂林护发(2003)12号文件及附件、鉴定聘请书、接收专用收据、查询通知书回执、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大新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提取可疑物品送检笔录及照片;野生动植物种鉴定证明(编号:桂动鉴NO.2012119)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X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何X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X新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黄世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志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罚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