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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42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华强,梁永贝,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林华强,男,195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铜鼓岭东区四巷*号。被执行人梁永贝,男,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北海市广东路81号北海市司法局宿舍***室。被执行人宁伟,男,1964年1月7日生,汉族,住北海市北海大道悦发花园内。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华强与被执行人梁永贝、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永贝、宁伟的银行存款及拍卖被执行人宁伟的本田锋范小轿车一辆。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小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