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遵化市东旧寨镇西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福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东旧寨镇西张庄村村民委员会,王福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遵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遵化市东旧寨镇西张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井轩,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窦庆敏,遵化市城关全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福增,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化市东旧寨镇西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福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贾桂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遵化市东旧寨镇西张庄村村民委员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福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遵化市东旧寨镇西张庄村村民委员会诉称:原告门前有三分空闲地一块,属村委会集体所有。该地有一部分土地几年来一直被被告无偿占用。经村委会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决定将该土地收回。村委会在举行村民议事程序后,几次通知被告立即腾挪搁置物,退还土地,但被告拒不将搁置物搬出,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妨害,清除在集体土地上的搁置物。被告王福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遵化市东旧寨镇西张庄村村民委员会门口南有一处三分左右的空地。现该土地被被告王福增的2个铁皮箱所占用。2013年3月18日,经村委会讨论及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后,决定收回上述土地。庭审中,原告出具了被告王福增与西张庄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协议书大队房前空地需要平整垫平,大队同意由王福增自己拉料垫起来平好。大队在不建娱乐场之前,王福增有在此停车使用的权利。但不得建筑物体,不得种树种地,不得影响大队办工出入。甲方西张庄大队张涛张印福乙方王福增2011年8月24日。”经质证,原告称,2005-2012年,村里没有两委会,由5个人临时组成了一个班子;2012年以前的村委会印章都在张涛手里。这个协议是张涛提前在空白纸上盖的章,后来补充的内容,且协议中只有张涛、张印福的签字;经查实,西张庄村委会没有针对这个协议进行过讨论,也没有相应记录,村民代表也不知道该事,即该协议的达成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因此,经过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原告有权利要求撤销该协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照片、村民代表征求意见书、西张庄村两委会会议记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清除危险。原告遵化市东旧寨镇西张庄村村民委员会是集体土地的合法所有人,位于村委会门口南的土地系集体所有,其有权对该土地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村委会在该土地上建娱乐场之前,王福增有权在此停车使用,现原告有意要在该土地上建设村民娱乐设施,被告王福增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返还土地。现被告王福增在接到村委会通知的情况下,拒绝返回所占土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的请求,理据成立,应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福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移除位于原告遵化市东旧寨镇西张庄村村民委员会门口南面土地上的两个铁皮集装箱,将土地返还原告遵化市东旧寨镇西张庄村村民委员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福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桂锁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阎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