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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904号原告苏某某,女,1983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鹏宇,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某于201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晓坤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