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个体户,住靖边县席麻湾乡。被告张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席麻湾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畅 博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杨占肖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凤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