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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个体户,住靖边县席麻湾乡。被告张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席麻湾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畅 博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杨占肖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凤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