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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凌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珠海南国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凌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珠海南国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01号原告珠海凌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李湘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尔峰,国信信杨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妍,国信××××律师事务律师助理。被告珠海南国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吴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凌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南国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凌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凌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02元,由原告珠海凌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朝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思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