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光安申请执行董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安,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陈光安,男,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海民初字第4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某某及其妻子许某某银行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兴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