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麻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陈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阳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事刑事判决书 (2013)麻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于麻栗坡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原系麻栗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所工作人员,现在麻栗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大队工作,住麻栗坡县创业路95号。2012年11月27日因贪污一案被本院依法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提起上诉,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本院重审,建议公诉机关撤回本案,重新以逃税罪和诈骗罪对被告人陈某进行起诉。因本案于2013年5月13日被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冬梅,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变诉(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会仙、代理检察员赖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王冬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被告人陈明阳利用在麻栗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管理所工作的便利,假借为关某1办理房产证需要费用,让关某1将100000元人民币打入其私人账户后,被告人在明知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在7天内将100000元挥霍一空。后利用在房管所的工作便利,擅自将未缴纳税款的房产证拿给关某1,并隐瞒没有缴纳税款的真实情况。因关某1拿到房产证后发觉没有缴纳税费的相关收据,到房管所查询得知自己打给被告人的钱款分文未用于缴纳税费。 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明阳利用在麻栗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管理所工作的便利,假借为关某1办理房产证需要费用,让关某1将10万元打入其私人账户。被告人陈某在明知其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在7天内将这10万元挥霍一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这10万元的故意。被告人陈某隐瞒了没有缴纳税费的真实情况,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将房产证办理后交给关某1,该案中被告人陈某的工作性质及其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是其骗取关某110万元人民币的必要条件,在税务机关发现该房产证未收取税费的情况下,势必要向纳税人关某1追缴税款。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辩称,我自己始终没有骗取和占有该笔款项的故意,对我的指控我是理解不了的。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陈某犯诈骗罪不成立,其理由:首先,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被告人并没有诈骗的故意,被害人也没有被骗,因为十万元钱是关某1主动打到陈某的账上,并不是认识错误而打钱。其次,本案中,虽然十万元被陈某挥霍一空,但并不能说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事后,被告人陈某已经把所有的税款交了,说明他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同时说明他有偿还能力。再次,被告人陈某并没有隐瞒真相的事实,他打证的事情是领导得知的。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偏离了诈骗客观方面,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并没有诈骗的故意,也没有虚构任何的事实,他办理房产证完全是居于他们的委托。因此,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诈骗案的侦查在程序上有 瑕疵的。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关某1为办理朝阳楼房产证,由于自己已经七十多岁,不便办理自己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便委托自己的侄女赖某2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赖某2得知自己的学生在房管所工作,就叫自己的学生陈某帮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9年12月31日分两次将十万元人民币存入陈某的私人账户,叫被告人陈某用这十万元缴纳有关费用。被告人在7天内将十万元挥霍一空,并隐瞒没有缴纳税款的真实情况,将房产证办好交给赖某2,赖某2拿到房产证后发现没有缴纳税费的相关收据,到房管所找工作人员查询。单位领导知道后,做其工作,责成被告人陈某收回房产证,缴清各种费用后再发证。被告人陈某在2010年2月5日补缴税费后又将证发给赖某2,并将余款29450元一并退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麻栗坡县房屋转移登记办理流程,证实陈某在办理朝阳楼房产证过程中违反程序规定的事实。 2、房屋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审批表,证实关某1提出申请办理房产证的事实。 3、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地产价值评估表,证实关某1与张声豹购买朝阳楼房屋的事实,朝阳楼房产价值评估为830000元的事实。 4、朝阳楼房产证,证实房屋坐落于麻栗坡县朝阳路1号朝阳楼的房产证填发日期是2010年1月6日。 5、税收通用完税证,证实朝阳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金额合计为70550元,但税款交纳是在单位领导发现后缴纳的,缴款日期是2010年2月5日。 6、陈某工行存取款明细表,证实2009年12月31日,陈某工行账户中有两次存入款分别是1万元和9万元的事实;2010年2月5日陈某从文山小额贷款公司贷款8万元,取出70550元补缴税款的事实,相隔存款时间为一个月零五天;相隔朝阳楼的房产证(2010年1月6日)打证时间为一个月。 7、证人证言 (1)证人关某1的证言,证实其分两次把10万元钱打到陈某的个人账户后,陈某在未缴纳税费的情况下,私自把房产证打印出来给其,之后又把房产证收回去,补缴相关税费后才把房产证连同税费单据拿给其的事实。 (2)证人赖某2的证言,证实关某1委托其帮办朝阳楼房产证过户手续,其又找陈某帮忙办理,陈告知办证需要十多万元,其与关某1一同将10万钱打到陈某的个人账户后,过了几天陈某就将办好的证拿给其,但没有任何缴纳税费的收据。 (3)证人关某2的证言,证实陈某在未缴纳税费的情况下私自打印朝阳楼的房产证并发放的事实。 (4)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房管所在收费方面有专门的收费账户,禁止工作人员私自收取;陈某叫朝阳楼老板打了10万元钱到他的私人账户,在未缴纳税费的情况下私自打印房产证给关某1的事实。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以前,税务机关委托房管所代征契税的事实,房管所工作人员办理房产证,不开契税发票,不缴税费是很难发现的。 (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办理房产证的程序以及陈某私自打印房产证给朝阳楼老板和将应缴纳税款占为己有的事实。 (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陈某在办理朝阳楼房产证过程中叫关某1打了10万元钱在他私人账户上,未缴纳税费,就私自打印和发放房产证的事实。 8、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缴纳税费的情况下,将证打好交给关某1。 除以上证据外,公诉机关为证明本案事实,还出示了以下证据: 1、户口证明、前科记录查询,证实被告人陈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无犯罪前科的事实。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调动文件,工作履历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陈某属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证实麻栗坡县地方税务局委托麻栗坡县建设局房管所代征房屋各种税款,即由麻栗坡县建设局房管所先征税后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期限为2008年7月14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以上证据,由检察机关依法收集,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一份书证: 1、关某1的委托书一份,欲证实关某1全权委托陈某办理房屋的有关手续,陈某与关某1是合法的民间委托关系。本院认为该书证与赖某2的证言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产生是因关某1购买朝阳楼的房屋,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因自己年迈,她委托赖某2帮忙办理过户手续。赖某2得知其学生陈某在麻栗坡县房管所工作,就与陈某联系,陈某同意帮忙办理过户手续,赖某2与关某1将十万元打给陈某,并说明该款是过户费用,陈某在接到该款后,未用于办证,就将该款挥霍。并隐瞒了没有缴纳税费真实情况将房产证办了交给赖某2。陈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这10万元的故意,客观上隐瞒应缴未缴税款的真相,并将该款挥霍,侵犯了关某1财产的所有权,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缴纳了全部税款,及将余款退还关某1,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公私财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明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沈星万 审判员 覃林坤 审判员 田XX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忠明 裁判文书评查表 承办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 号 (2013)麻刑初字第42号 审理程序 一审 评查项目 具体问题 文 书 首 部 法院名称是否正确、完整 无 案号是否正确、完整 无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信息是否正确、完整 无 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是否正确、完整 无 其他 无 事 实 认 定 反映诉辩主张是否准确、完整 无 归纳争议焦点是否准确、完整 无 分析证据是否准确、合理,有无遗漏 无 认定的事实是否全面 无 认定的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 无 认定事实是否详略得当、条理清楚 无 认定的事实有无矛盾 无 其他 无 裁 判 理 由 回应诉求是否完整 无 与认定的事实是否呼应 无 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无 法理分析是否合理、严谨 无 其他 无 法 条 援 引 条文是否正确 无 有无多引、漏引 无 条文顺序是否得当 无 其他 无 裁 判 主 文 有无超出诉讼请求 无 有无漏判 无 有无判非所请 无 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无 内容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无 其他 无 文 书 尾 部 是否告知裁判执行相关事项 无 是否写明诉讼费用负担 无 是否告知上诉等诉讼权利 无 落款、印章是否正确、完整 无 其他 无 技 术 规 范 有无多字、漏字、错字、别字 无 用语是否规范 无 用语是否一致 无 标点符号有无不当 无 其他 无 结构布局 是否合理 无 其他 无 其他 其它 文书类型信息缺失或书写不规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