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沁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覃怀信用社,王春红,金新生,程万鸣,岑敏红,李淑红,赵卫东,熊华丽,王建国,河南亿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沁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覃怀信用社法定代表人丁长海,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王春红,女,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金新生,男,196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程万鸣,男,196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岑敏红,女,196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李淑红,女,196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赵卫东,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熊华丽,女,1976年1月3日生,汉族,住焦作市。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焦作市。被执行人河南亿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民主中路189号406室。法定代表人程万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覃怀信用社与王春红、金新生、程万鸣、岑敏红、李淑红、赵卫东、熊华丽、王建国、河南亿万置业有限公司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覃怀信用社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沁阳市人民法院(2012)沁民商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公审判员 杨 华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原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