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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新澄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阳明与赵月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澄民初字第74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双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