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安徽红旗弹簧有限公司与张以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红旗弹簧有限公司,张以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72号原告:安徽红旗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覃义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强昌连,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以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红旗弹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以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安徽红旗弹簧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红旗弹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红旗弹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红旗弹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