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寇军美与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军美,杨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600号原告寇军美,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琴,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寇军美与被告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寇军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费25元。代理审判员 白锋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