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蓬法交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武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江蓬法交初字第491号原告李武,男,汉族,1966年1月10日,住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赵崇烈,系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锦浓,系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漓江路4号。负责人易小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伦,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匡光文,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武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廖绪明、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桂林汽车客运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武的委托代理人赵崇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亚伦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武起诉认为,2012年11月1日,原告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江门市××环路江南批发市场前路段时,与由廖绪明驾驶的桂C×××××号大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已经由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并作出第2012B0059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廖绪明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住院治疗。2013年2月2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玖级伤残。原告因本次事故引起的损失为:医疗费41735元、误工费825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50元、护理费2150元、残疾赔偿金107589.92元、伤残鉴定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上述合计为176378.4元。按责任划分后,原告的损失为136913元。桂C×××××号大型客车在被告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20000、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6913.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李武支付赔偿款120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给原告李武后,本案纠纷归于了解,今后双方对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互不追究责任。三、本案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1544元,由原告李武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于2013年7月12日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罗虹毅审判员 许军华审判员 陈强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丽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