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金桂社诉被告周红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桂社,周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金桂社。被告周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桂社诉被告周红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桂社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桂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由原告金桂社负担。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