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罗建锋与林威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锋,林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2425号申请执行人:罗建锋,农民。被执行人:林威杰,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543号罗建锋与林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罗建锋3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6550元,执行费5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字第242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靳 春 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熠(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