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涧法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高建林与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回购款纠纷罚款决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1)涧法执字第114号被罚款人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高建林与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回购款纠纷一案中,因被罚款人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100000元,限在2013年7月20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