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玉林与冯本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林,冯本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365号原告:王玉林,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陈社生、丁中林,无为县开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本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方华、章进宏,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玉林诉被告冯本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德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林提出对被告冯本和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林负担。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审判员 陈德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辉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