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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75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乃菊与郭凤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菊,郭凤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547号原告王乃菊,女,1951年7月15日出生。被告郭凤兰,女,1953年7月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郭凤武,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乃菊诉被告郭凤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乃菊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乃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乃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