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75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乃菊与郭凤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菊,郭凤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547号原告王乃菊,女,1951年7月15日出生。被告郭凤兰,女,1953年7月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郭凤武,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乃菊诉被告郭凤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乃菊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乃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乃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