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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金桂社与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桂社,周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金桂社。被告周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桂社诉被告周红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桂社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桂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由原告金桂社负担。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