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赵伟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昌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昌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伟,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于四川宜宾,汉族,无业,高中文化,捕前住昌都地区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被告人赵伟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4月14日被西藏昌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4月18日经西藏昌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藏昌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藏昌都地区公安处看守所。西藏昌都县人民检察院以昌县检刑诉字(20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伟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并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审理了本案,西藏昌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德西卓玛、代理检察员向巴扎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伟于2010年7月份退伍安置到西藏昌都县公安局工作,后因违纪于2012年5月22日被西藏昌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人赵伟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之后被告人赵伟仍然以警察的身份从事违法活动。2013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赵伟和其朋友到“隆昌烧烤店”内吃烧烤,因烧烤店老板梁某觉得被告人赵伟面熟而聊了几句,被告人赵伟就以昌都县马草坝警务人员的身份强行借走1000元;2013年3月中旬,被告人赵伟又从昌都县马草坝“爵士岛咖啡厅”经理刘某处以昌都县马草坝警务人员的身份借了1000元,于2013年4月7日在“爵士岛咖啡厅”签单1200元。以上共计现金3200元被告人赵伟一直未归还。2013年4月14日11时左右,被告人赵伟向西藏昌都县公安局马草坝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拘留证、逮捕证、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情况通报、证明、关于赵伟辞职一事的建议、点菜单等书证;被告人赵伟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梁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伟被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仍然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犯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伟犯招摇撞骗罪,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在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故决定依法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伟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阳 作 荣代理审判员 扎西德西代理审判员 永青卓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洛松卓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