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45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付松与成都正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勾殊怡、黄小英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松,成都正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勾殊怡,黄小英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4584号原告付松。被告成都正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晋阳沙堰街236号7幢4单元6楼4号。第三人勾殊怡。第三人黄小英。案由:公司解散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松与被告成都正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勾殊怡、黄小英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松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松承担。审 判 长 李成春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李友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芸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