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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翔敏与广西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桂林将军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翔敏,广西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桂林将军桥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712号原告刘翔敏。委托代理人李振宁,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桂林将军桥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负责人陈嵩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伶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翔敏与被告广西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桂林将军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翔敏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翔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4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512元,余款由原告512自行承担。审  判  员  钱 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陆旻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