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调确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余双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双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宓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135号申请人:余双双,农民。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寺山路***号。代表人:王亦先,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立科,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宓吉云。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余双双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宓吉云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沈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余双双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宓吉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7月11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余双双医药费1189.54元、误工费1350元、护理费18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合计2969.54元,款于2013年8月11日之前履行;二、申请人宓吉云已垫付的1310元医疗费,作为对申请人余双双的经济补助,申请人宓吉云不再要求返还;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