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万延利与胡艳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延利,胡艳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万延利,男,1967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红,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艳,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原告万延利与被告胡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延利的委托代理人张红、被告胡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延利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7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对原、被告仅有的一处共有房屋分割给原告所有,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房屋补助费用4万元。因离婚前在申报涉案房屋登记信息材料时,原告将与被告系夫妻关系的相关证明提交给日照港集团公司,由集团统一为所属职工办理房屋登记事宜。但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没有及时将离婚的信息告知集团公司,2010年11月12日涉案房屋登记时,将早已分割给原告的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为共有人的日房权证市字第201007201**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履行协助变更登记义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艳辩称:离婚时,原、被告协商,原告先给被告钱让被告先治病,原告同意将涉案房屋留给孩子,被告也就相信了原告,但没有在调解书中注明。在2012年11月3日被告去处理孩子的高考问题,11月底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说把涉案房屋给卖了,让被告签字,原告处置房屋没有经过被告和孩子的同意私自出卖。因此,被告不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3月2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1994年5月1日购买位于日照市天津路港务局二区037幢01单元502号房屋一套,但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6年7月15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原、被告家庭财产(包括涉案楼房、家电等)归原告所有,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房屋及生活补助费40000元,因当时涉案房屋未办理房屋登记,也就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2010年11月12日,该房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201007201**号,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万延利,登记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登记房屋坐落为日照市天津路港务局二区037幢01单元502号,登记房屋性质为房改房;房屋共有权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20100720106-1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胡艳,房屋共有权证的其他登记信息与日房权证市字第201007201**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信息相同。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不予协助。被告主张涉案房屋在离婚时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归婚生子所有,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本院(2005)东民一初字第1932号民事调解书、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约定涉案的位于日照市天津路港务局二区037幢01单元502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因此取得涉案的位于日照市天津路港务局二区037幢01单元502号房屋的财产所有权,在业已生效的本院(2005)东民一初字第1932号民事调解书中已经确认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上述房产登记在原、被告名下,被告为共有人,而实际所有权人为原告个人,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协助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涉案房屋在离婚时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归婚生子所有,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万延利将日房权证市字第201007201**号房屋所有权证、日房权证市字第20100720106-1号共有权证项下的位于日照市天津路港务局二区037幢01单元502号房屋变更登记到原告万延利名下;二、驳回原告万延利要求确认日房权证市字第201007201**号房屋所有权证、日房权证市字第20100720106-1号共有权证项下的位于日照市天津路港务局二区037幢01单元502号房屋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胡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厉建斌审 判 员 李治升人民陪审员 王兴友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