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2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芝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472号原告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代码:66251863-4。法定代表人赵志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孙芝兰。原告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物业费999元及滞纳82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该案已经本院(2013)北新民初字第936号判决书判决结案,原告再次起诉,属重复诉讼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晓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