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天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某奔与被执行人黄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奔,黄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覃某奔,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新德村。被执行人黄某波,男,1963年4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天等县天等镇四维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某奔与被执行人黄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某波自行向申请执行人覃某奔支付了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覃某奔同意结案。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农绍成代理审判员  许大虎代理审判员  农祖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维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