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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初字第0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应杰与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杰,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崇民初字第0421号原告应杰。委托代理人武国宝(受应杰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飞。委托代理人朱磊磊(受李飞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应杰与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5日、5月1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国宝,被告李飞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磊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应杰诉称:其与李飞于2002通过网络聊天相识,2003年双方恋爱持续一年左右。2013年1月,李飞称要来上海美容,要求其到无锡接她。同年2月1日,其接李飞到上海。次日中午11时,其将李飞送到上海天大美容医疗医院(以下简称天大医院)。当日下午4时30分,李飞在其车上提出向其借款10万元用于整容,承诺回到无锡就归还,其遂至天大医院按李飞要求汇款10万元。李飞回到无锡后拒绝还款,故请求判令李飞归还借款10万元。被告李飞辩称:其与应杰于2002至2003年通过网络聊天相识,但并不很熟,也无恋爱关系。应杰曾向其借钱,却从不还钱,因此其认为应杰人品不好,就不再联系。2013年初,应杰得知其已离婚,于1月25日来无锡与其见面,之后每天都要求其去上海,其一直拒绝。同年2月1日,应杰开车来无锡,其无法拒绝,便去了上海。当晚,应杰在酒吧将其灌醉,回酒店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考虑到对家庭的影响未报警。次日,应杰在其强烈要求下离开酒店,但随后因害怕其报警回到酒店,向其道歉并答应对其补偿。因其与天大医院史医生约好当日看专家门诊,遂要求应杰送其去天大医院,并拿了医院报价单。离开医院后,其向应杰提出,如想补偿就帮其买单,应杰立即同意,并至天大医院为其支付了10万元,其便放弃了报警的想法。次日,应杰送其回无锡后突然反悔,将10万元说成是借款。其认为双方并无借款合意,上述10万元系应杰对其的补偿,违反公序良俗,不应受法律保护。综上,请求驳回应杰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上午9时许,应杰邀请李飞至上海游玩数日,李飞开始未同意,后又答应。当日下午,应杰将李飞接至上海。当晚,双方在酒吧喝酒后一同回酒店过夜,并发生性关系。次日中午,应杰开车送李飞至天大医院咨询整容价格并领取了报价单。下午16时40分,应杰至天大医院为李飞充值10万元。次日下午,应杰将李飞送回无锡。2013年4月2日,应杰诉至本院。应杰为证明上述10万元系借款,提供了其与李飞的微信(微信号×××,关联的手机号码为李飞的138××××4088)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有如下对话。2013年2月2日19时30分,李飞:“我到酒店了,你好了过来”;20时23分:“安迪手机号发我,我加他微信,看你们两吐槽”;“帮我带支药过来,太痒了,吃不消”;22时48分:“你明天几点来?”应杰:“起来就来,你明天起得早的话,先在楼下吃早餐。”23时01分至43分,李飞:“谢谢你,应杰!”应杰:“为什么?”李飞:“女人很容易为了细节感动的,你好呆哦”;应杰:“呵呵,为了今天借十万的事情?大家认识这么久了这点信任度都没有?”“你周围没有这样的朋友了?”李飞:“我什么性格的人?从来不开口的,今天真的纯粹试探着玩的成分多点。”应杰:“呵呵…别说十万了,你急用100W都拿给你”李飞:“那我还不还了,看你还那么爽气不”应杰:“哈哈!你这么刚性女子怎么可能!”李飞:“人是会变的。”应杰:“呵呵、你今天好鸡糟哦”“无锡一幕你忘了?”“一个发卡就要撕我钱”李飞:“果然急了”应杰:“我急还是你急啊?”李飞:“我有什么好急的,你现在是暴发户呀”“别扯其他的,我跟你说真的,这钱算你送我的,成不成?”应杰:“你这算玩哪出?”李飞:“你回答呀,心疼啊?”应杰:“呵呵!我怎么回答你呢?”李飞:“你想怎么回答?”应杰:“这个是二马事情吧?”李飞:“怪不得今晚跑得那么快,我就知道你在想什么。”应杰:“我今晚走是有原因的!昨天你也知道我开了一个下午车好累晚上又没睡几个小时、今天眼睛都张不开、明天中午还要送你回去,我太累怎么开车?”“今天其实我老婆生日,我晚上家里人吃饭的、吃完我送她们去的浦东再赶到你这里的!”李飞:“你一直跟我说你经济条件好是不是吹的?说实话”应杰:“呵呵!那么你今天是在试探我的经济条件?”李飞:“不然动不动几百万的,送十万都不愿意?”应杰:“呵呵……你想表达什么?”李飞:“不跟你扯了,我睡觉,安!”“你吃我豆腐啊?”“大半夜又开始调侃我咯!”2013年2月3日下午14时06分,应杰向李飞发送其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照片;14时37分,李飞:“下雨天,路上开慢点,安全第一”;20时37分,李飞:“应杰,我是肚子里藏不了话的人,昨天中午从医院出来你说给你看单子,我说看什么,你给我买单?当时你很爽快的就答应了,所以晚上以我的性格,委婉的跟你提出钱的事,以为你真心对我,变大方了,还感动了一阵,半夜跟你发短信说谢谢!那时候才知道你真正的想法。是不是上过床了,女神也变垃圾了?你这个做法太不上路了,想想十多年前我是怎么对你的,你问我借的有还过么?你好意思叫我还?你把我当什么,想玩就玩?在房间我赶你,你不肯走,还霸王硬上弓,要不是那晚,我也不好意思开个这个口,不多说了,你自己想想吧。”应杰:“呵呵…李飞我昨晚就和你说这事了,借就是借我给就是我给…你昨天下午开口说借的我就借给你了,你今天给我玩这出?还说我不上路?你不考虑后果?”“我车上昨天下午四点十五分有录音的知道哇?你要听下不?你怎么说话的?…你开口借钱和晚上说送你是几个事情?”李飞:“你当年跟我说借钱,你还过吗?”“又想玩女人,又抠门,呵呵”等等。经质证,李飞认为上述微信号并非其所有,其是用微信号“Coco霏”与应杰联系的,但称已将应杰拉入黑名单,故无法提供。以上事实,有汇款存根、银行卡查询单、手机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应杰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其与李飞达成借贷合意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李飞虽否认上述微信号为其所有,但该微信号关联手机属李飞,结合微信聊天内容,本院对上述微信记录为应杰与李飞之间对话的事实予以认定。在双方微信聊天过程中,应杰虽始终坚持为李飞支付的10万元为借款,但李飞仅表示不还款项,而未明确表达借款的意思表示,故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应杰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该10万元为借款达成了合意,故对其要求李飞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应杰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170元(含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应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一日书 记 员 王辰智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