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开发区支行与日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开发区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旭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开发区支行。负责人:王峰。上诉人日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商初字第12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虽系独立诉讼主体,但其并非独立民事主体,因此贷款人住所地应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开发区支行作为原告主体适格,龙湾法院系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祥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