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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兰兰与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丰泰商厦租赁合同纠纷商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兰,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丰泰商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648号原告张兰兰,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住所地xxxxxx,身份证号xxxxxx。原告委托代理人公海涛,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赵芳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丰泰商厦,住所地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负责人赵芳洲,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宋立、刘春荣,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兰兰与被告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丰泰商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缓交),免予收取。审判长 张 波审判员 熊 敏审判员 赵晓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瑞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