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商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马驰与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丰泰商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驰,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丰泰商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642号原告马驰,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满族,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原告委托代理人公海涛,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18号1栋2单元901户,组织机构代码:26468704-5。法定代表人赵芳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丰泰商厦,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75040696-6。负责人赵芳洲,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宋立、刘春荣,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缓交),免予收取。审判长 张 波审判员 熊 敏审判员 赵晓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瑞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