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胡英敏与永康市豪苑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英敏,永康市豪苑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638号原告:胡英敏。被告:永康市豪苑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兴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英敏与被告永康市豪苑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英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胡英敏负担。审 判 员 丁克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珩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