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行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与山东国安标志服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山东国安标志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沂南行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山东国安标志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12月30日作出的沂国土罚字(2012)第224、2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沂国土罚字(2012)第224、23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沂国土资罚字(2012)第224、23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第93、9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沂国土罚字(2012)第224、23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胡伟平审判员 尹纪栋审判员 杨月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