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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真虎与符宁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真虎,符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杨真虎,男,生于1971年12月25日,汉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柘沟村6组村民。被执行人符宁,男,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宝鸡市金台区光明村二组村民。本院在执行杨真虎与符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调解决书所确定的,由符宁向杨真虎支付工程款33000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43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符宁于2013年7月12日向杨真虎还款10000元,于2013年7月底前还款10000元,于2013年8月底前还款18437.50元。此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再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宏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