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商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阳光半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安徽省阳光半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商初字第643号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6673247-5。法定代表人李象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成哲、李永驰,山东亚和太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阳光半岛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阳光半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提出申请,称因“安徽省阳光半岛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起诉主体名称错误,申请裁定驳回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59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隋立军代理审判员 于肖楠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