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十堰市荣正琨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俊天龙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荣正琨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俊天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38号原告十堰市荣正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许白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发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十堰俊天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孙中,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十堰市荣正琨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俊天龙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十堰市荣正琨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荣正琨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67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690元,由原告十堰市荣正琨工贸有限公司负担5138.5元。审 判 长  何 新审 判 员  肖帮利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