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宁波中燃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捷海航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中燃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捷海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283号原告:宁波中燃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伟。委托代理人:陈石。被告:宁波捷海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中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捷海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中燃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中燃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中燃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20元,减半收取5310元,由原告宁波中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许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