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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定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严某与奚某甲、奚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奚某甲,奚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象定民初字第50号原告:严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沈鹏延,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奚某甲,农民。被告:奚某乙,农民。原告严某与被告奚某甲、奚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鹏延、被告奚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奚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某起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系母子关系,1984年4月27日,由原告丈夫做主进行家庭析产,析产书中载明,原告的生活费由长子奚某甲负担,原告丈夫的生活费由次子奚某乙负担,日后如有一人先逝,丧葬费及生者的生活费均由两个儿子共同负担。2004年3月,原告丈夫逝世,原告虽已七十高龄,幸身体尚健,两个儿子每年给些零用钱,原告勤劳节约,艰苦生活。2012年下半年,两个儿子为宅基地使用问题发生矛盾,置原告生活不顾。如今原告已经八十高龄,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2012年10月以来,为治病已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两个儿子互相推诿,拒不承担义务。人至耄耋,体力衰退,步履维艰,饮食起居,均有不便,生活日趋辛苦。黄昏残烛,自思在世不久,为能安度几秋,特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两被告每月共支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严某向本院提交象山县新桥镇下七里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原件)一份,拟证明原告与两被告间存在赡养费纠纷,经村里调解未果的事实。被告奚某乙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母亲的赡养问题需要解决,每月赡养费确实需要1000元,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其愿意负担赡养费每月500元。被告奚某乙向本院提供新桥镇社区卫生服务站专用处方笺(原件)一份及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门诊收费收据(原件)一组,拟证明原告自2012年11月份以来看病花费医疗费3221.92元,且费用都是被告奚某乙支付的事实。被告奚某甲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奚某乙经质证无异议;被告奚某乙提供的证据,原告经质证无异议。被告奚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反证据,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被告奚某乙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基于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的认证意见,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严某育有二子三女,均已成年,且有经济负担能力,本案两被告奚某甲、奚某乙分别是原告长子和次子。因子女就原告赡养问题发生纷争,原告遂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严某明确表示不要求三个女儿承担赡养义务,本院不予干涉。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与两被告系母子关系,现原告年逾八十,已无劳动能力,要求被告奚某甲、奚某乙支付赡养费,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赡养费金额,可参照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予以确认,考虑到原告育有五个子女,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认被告奚某甲、奚某乙各支付原告严某每月赡养费300元。被告奚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奚某甲、奚某乙从2013年5月起每月各支付原告严某赡养费300元,款定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及12月30日各支付一次。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奚某甲、奚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赵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