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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陕西长安华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付小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长安华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付小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727号原告陕西长安华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炭市街3号。(以下简称华西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纯良,董事长。被告付小涛,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华西酒店公司与被告付小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西酒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纯良,被告付小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西酒店公司诉称,2012年7月23日,被告入职��公司任销售经理一职,2012年10月23日,被告因个人原因离职。按原告的规定,新招员工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以应聘表为临时合同,被告在原告处填写了应聘表,因而原告并非没有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向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补发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主张,后该委作出裁决,现原告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被告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及加班费差额部分共计5130元;2、判令原告不予被告办理养老、医疗保险。被告付小涛辩称,原告所称应聘申请表缺少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因而不是劳动合同,原告应为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和加班费,应为被告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0日,被告付小涛到原告处应聘销售主管一职,其填写的应聘申请表载明:应聘职位为销售主管;薪资待遇要求:2400元。被告在应聘人处签字。原告华西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纯良在该应聘申请表上签字:“同意”。2012年7月23日,被告到原告处工作。2012年10月23日,被告因个人原因离职。被告离职后,就其与原告之间劳动争议向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2年7月23日至10月23日的养老、医疗保险;2、补发申请人2012年10月1日至23日的工资960元,10月份的夜班补助250元,退还申请人2012年9月扣除的劳动保证金200元;3、支付申请人2012年10月份未发工资25%滞纳金822.5元;4、支付申请人2012年8月23日至10月23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80元,2012年7月23日至10月23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夜班值班费的双倍差额部分900元,2012年9月30日至10月3日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三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104元。2013年5月14日,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仲案字(2012)176号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8月23日至10月23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475元,2012年10月1日至10月3日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的差额655元,合计5130元。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2年7月23日至10月23日的养老、医疗保险。该裁决书送达后,付小涛服从该裁决,华西酒店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我院。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被告付小涛在2012年7月份、8月份、9月份、10月份的工资表,该四份工资表上均载明工资中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基金,被告付小涛均在工资表上签字认可。庭审中,被告付小涛称其对工资中含有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不知情,原告对此不认可。经查,被告付小涛8月份出勤27天,���资为1760元(其中包含养老保险181元、医疗保险63元、住房基金45元),值班费300元;9月份出勤24天,工资为2472元(含有任务补助200元)(其中包含养老保险228元、医疗保险80元、住房基金57元),值班费350元;被告付小涛10月份出勤15.5天,工资为1692元(含有任务补助200元)(其中包含养老保险160元、医疗保险56元、住房基金40元),值班费250元。庭审中,原告承认被告在2012年10月1日、2日、3日加班的事实。庭审中,原、被告均对该仲裁裁决书中驳回了向付小涛补发工资、夜班补助;退还劳动保证金;支付未发工资的滞纳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夜班值班费的双倍差额的裁决事项不持异议。以上事实有应聘申请表、辞职申请书、2012年7月至2012年10月的工资表、工资收条、新劳仲案字(2012)176号裁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被告所填写的应聘申���表是否足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本案中,应聘申请表虽有原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魏纯良的签字,但被告付小涛的签字行为是以应聘者的身份对其应聘行为确认,并非其以劳动者的身份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且该应聘申请表未载明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劳动期限、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及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条款,故该应聘申请表并非原、被告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因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自2012年8月23日至10月23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对于加班费一节,因原、被告认可被告在国庆节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的事实,故原告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向被告支付加班费。因在被告签字认可的工资表中明确载明被告已经领取了养老、医疗保险的费用,且被告一直未提出异议,故对于原告不予被告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原、被告均对该仲裁裁决书中驳回付小涛要求补发工资及夜班补助,支付未发工资的滞纳金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夜班值班费的双倍差额,退还劳动保证金的裁决事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陕西长安华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付小涛支付2012年8月23日至10月23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475元。原告陕西长安华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付小涛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3日的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差额655元。驳回被告付小涛其余诉讼请求。驳回原告陕西长安华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元,由原告原告陕西长安华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人民陪审员  张国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