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行诉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程浩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宁行诉初字第10号起诉人程浩。本院收到程浩的行政起诉状,程浩称,因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航空客运代理有限公司长期违法不为员工建立公积金帐户,起诉人于2012年8月20日通过挂号信向江苏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投诉。2013年1月16日,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作出《关于对南京禄口机场航空客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投诉的答复》,对起诉人的投诉不予处理。起诉人认为,江苏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关于对南京禄口机场航空客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投诉的答复》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行政决定;2、请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2011年7月28日,经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起诉人程浩与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航空客运代理有限公司就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事项,达成书面调解协议,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嗣后,程浩又就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航空客运代理有限公司不为职工建立公积金帐户向江苏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投诉,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针对其投诉作出不予处理的“答复”。因该“答复”系信访回复行为,对程浩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程浩要求确认该“答复”行为违法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程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韦 韬代理审判员 郑彦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苏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