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宝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孙经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宝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孙经培,柏华,宫能月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商初字第146号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北路32号西特区5栋。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宝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上坊泥塘工业区内。被告孙经培,男,汉族,1976年4月8日生。被告柏华,女,汉族,1977年6月26日生。被告宫能月,女,汉族,1979年9月15日生。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宝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孙公司)、被告孙经培、被告柏华、被告宫能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银信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银信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信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00元,由原告银信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书剑代理审判员 薛娟娟人民陪审员 吴晓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刘颖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