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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与朱金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朱金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文琴。委托代理人:孙长星。被告:朱金泉。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金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金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金泉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金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翔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