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段新贵与被执行人张雪林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012-2号申请执行人:段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区民初字第0226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向申请执行人段某偿还借款1,2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从2011年9月24日起算至2013年6月4日止为257,39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9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570元。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雪琳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石首市绣林大道虹景花园1号楼1单元6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绣20050894;建筑面积:151.48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张雪琳名下的坐落于石首市绣林大道虹景花园1号楼1单元602号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霞审判员 舒光明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