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垦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陈传宝与吴长青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宝,吴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垦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陈传宝被执行人:吴长青本院在执行陈传宝与吴长青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2)垦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成海执行员 尚学三执行员 褚 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卫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