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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陈传宝与吴长青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宝,吴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垦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陈传宝被执行人:吴长青本院在执行陈传宝与吴长青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2)垦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成海执行员  尚学三执行员  褚 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卫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