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华法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中原宏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中原宏力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濮阳中原宏力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学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范相民,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中原宏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濮阳中原宏力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权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燕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