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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开商初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江苏兴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兴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开商初字第0113-2号原告江苏兴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龙虬镇大树村。法定代表人陆正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士伟。被告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胡波,该公司经理。原告江苏兴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兴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元,减半收取221元,诉讼保全费500元,合计7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石烨 来自